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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 李四
民事(经济)案件的起诉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09-11-26 * 浏览 : 7
个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原告身份请求法院保护其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的民事经济权益的诉讼活动,称为民事(经济)起诉。
  提起民事经济起诉,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 原告在起诉时,要预交诉讼费。(具体的收费标准,见诉讼收费部分) 在官司打完后,诉讼费判由败诉方负担,如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分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订、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对下列三类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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