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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受贿罪条款刍议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09-11-24 * 浏览 : 6
摘要:《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刑法中增加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的受贿罪,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的受贿罪。它们的罪名、犯罪主体范围、立案侦查机关等值得讨论,这有利于新增条款的法律适用,有利于严惩腐败。
关键词:受贿罪;近亲属;关系密切人;不正当利益;立案侦查机关
 
     近年来,我国查处的领导干部受贿犯罪中,领导干部“身边人”参与作案现象普遍。但根据我国现行刑法有关受贿罪的规定,受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本罪。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能作为共犯而构成受贿罪。同时,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虽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类行为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已经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
     鉴于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即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款:“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的这一修改将进一步遏制和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者的“钱权交易”行为,使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不断向纵深推进。然而,受贿罪增加条款如在适用中,一些问题是值得讨论明确的,这是新增条款准确适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