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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怎样分割一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09-11-24 * 浏览 : 11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财产的范围在不断的扩大,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还包括企业的出资或股份等。下面根据我国婚姻法及解释一、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对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作如下分析:
     一、房产
     房产是最为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屋的处理涉及到的不仅是双方当事人,还可能涉及到家庭成员,因此在离婚时解决房屋问题对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及和谐社会都有着重要意义。
     1、婚前一方承租,婚后夫妻共同购买房屋权属的确定
    《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司法解释解决了“产权人在谁名下谁拥有产权的”抗辩。但在婚后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公有房屋过程中确实存在以共同财产购买和以个人财产购买的两种情况,对此就区别情况进行处理,而不能一概而论。
     其一、对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权属处理。
     购买承租房为实行房改政策的公有房屋,该房屋的出售和价格的计算,都受国家房改政策的调整,如工龄长短、职务的高低、家庭人口等因素。可见,按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是上述福利政策的延续,不是单纯的房屋价格,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中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因此不能简单地将承租的公有房屋是用个人财产购买的就认定为个人财产。应结合房改政策和具体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
     其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屋权属认定。
     法定共同财产制决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法定特有财产和约定为个人的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任何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财产均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