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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 李四
旅馆侵权纠纷案件引起的法律思考二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09-11-11 * 浏览 : 14
案例之二:

  某天,旅客陈某投宿于某旅店306号客房,次日晨6时,306号客房对面的旅客到服务台告知服务员306号房出事了,有人呼救。随后,打人的凶手也到服务台要求退宿,值班人员没有给他结算,并报告治安保卫处来处理此事,并护送受伤的陈某到医院,此时凶手趁机逃走。

  陈某经抢救治愈。旅店承担了陈某全部医药费七千余元。此案报案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定构成抢劫伤害刑事案件。经调查,作案人系冒用他人身份证住宿,伺机作案。现在逃。

  陈某伤愈后起诉旅店,要求赔偿5万元。

  笔者代理旅店应诉后提出五点答辩理由:

  第一、被答辩人(原告)所诉的“作案人”于某是8月18日在旅店登记住宿的,出示的假身份证与本人相象,连当夜公安人员查夜也没辨认出来,并非答辩人(被告)服务员的主观过错。

  第二、收治安费就应当负责人身安全,是原告人误解。治安费是上缴公安机关的,住宿人员因他人犯罪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应当在向司法机关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并处理。

  第三、案发后,答辩方的旅店工作人员已及时报警,警方已立案侦查。

  答辩人对陈某积极救治并已承担了七千多元的医药费用,受到其家属的赞扬和认可,原告索赔五万元与法无据。

  鉴于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特别是对在逃人作案动机、原因不明、有待于归案后查清,所以应中止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意见,中止本案审理。原告陈某不服向法院提出申诉。

  思考之一:上列案例涉及的争议问题:“一般物品和贵重物品”的界定,这既是概念问题又是个法律问题,何谓“贵重物品”?一般是以物品的价值来界定的。这样就应该从立法上加以明确规定,如果不便规定具体数额,也应规定个比照,有明确的解释,以便于审理此类案件的具体操作。

  思考之二:以上两案都发生在本案第三人(作案人)在逃。这种情况法院中止案件审理并不等于结案,如果第三人长时间找不到,另一案件不能审结。那本案原告的权利也不能得到保护。是否在立法中比照邮电行业和铁路运输行业的有关规定,先由旅馆按其过错责任按一定数额对旅客先行赔偿。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思考之三:应对旅馆业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作限制或合理的规定。这方面在邮电和铁路运输行业中已是按规定实行的。比如:邮件是按重量比进行赔偿的,信件灭失是按件赔偿的。对于旅客随身携带财务的损毁或丢失也应以每件登记物品的重量或件数来限额赔偿,还有一个自身保管的责任问题。

  结论:国家应尽快制定和出台有关旅馆业(包括:餐饮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在立法内容上应当包括:旅店业立法原则、经营范围、开办条件、从业人员条件、审批程序、旅馆的职责范围、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等。

  旅馆服务行业是社会窗口行业,也是与社会治安有密切相关的行为,又是服务企业中比较复杂的行业。因此,必须制定专门法律来调整和管理